记者刚刚从省政府网站获悉,从2月21日起,调整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旨在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帮扶。
按照该调整政策,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内据实减征。
该政策自2025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前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限额,也按本政策执行。
据了解,2025年1月1日前,我省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予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元;孤老人员、烈属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0000元。(记者 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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